[摘要]为推进农村的法治进程,政府一直在强调依法治村的策略。然而,在农村法治实践中却出现了规范供给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失衡。在这一情境下,看重运用以德治村的策略则能够帮助解决因失衡而引发的种种问题,也能够帮助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并最后达成农村的长治久安。
[关键字] 依法治村;民间规范;以德治村;社会主义道德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Law and Virtue, Ruling the Village in a Civilized Way
————an Internal observation of Movement
of“Managing a Village Accorpng to Law”
Zhou Hua
Abstract: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insisting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png to law”. However , during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emerges the unbalance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 supplies and the social demands. Under such situation, to attach importance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by virtue” may contribute to the settlement of various problems caused by the unbalance, while it can also help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png to law” and achieve the long-term stabilization in rural areas ultimately.
Keywords: Manage the village accorpng to law, civilian norms, manage the village by virtue, socialist morality
一
大家了解法治道路可分为政府推进型和社会演进型两类。打开国门后,要“尽快”变革国内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应付外部的重压与挑战是使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重点缘由。在政府的推进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而依法治村,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为使农民“懂法”以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拓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使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福利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拓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我们的生产和生活。
十多年过去了,客观而冷静地看,农村普法获得的真实效果非常难让人认可,村民法律意识的提升过于迟缓,不少“正式规则”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村民的法律意识非常大程度上只不过本村法治建设近况的反映,大家不可以单单指望村民上好法制教育课、听好法制讲坛,依据教科书、宣传册上的定义去形成和增强法律意识。由于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近况中的法”。当大家反观农村近况时,就会发现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书面法律”( law in books )与“实效法律”之间的紧急对立。村民们读完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宣传册后,将它束之高阁,照旧依据着很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来组织社会生活,来调整生产和日常大部分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传承性最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外予的、理念化的“正式规则”所能代替的。比如,在很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正式规则”所强调的公正、平等原则相背而行(外嫁女在村集体经济分配中常常得不到公正的待遇),但仍然得到了相当多村民包含相当多外嫁女本身的认同,其在农村中也仍在有效的运作。
大家了解,与民间规范相比,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更具备优越性,更可以保证公平、民主的原则,也更可以保证村民的基本权利。但恰恰就是这样优越的法律,却没办法较好的在农村得到推行,缘由何在?
二
现代法律有效运作的首要条件假设一般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而在农村中,很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生活的过程中极少可以跳出一个“本人——亲人——族人”的有限的圈子,这个圈子是个地缘和血缘的双重封闭圈。土地仍是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的倚赖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即便在地处广州,一年生产总值超亿的村落里,村民们对土地还有着相当强的依靠性,村民们收入的一个基本来源是在土地上盖楼然后出租所得的租金。这相对于绝大部分的、经济进步落后的农村中的农民仍以种植业所得作为主收入来讲只不过换了一种“靠地吃饭”的方法。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地区里,人流、信息流的运动半径都十分狭窄,“这是一个熟知的、没外人的社会”。 到今天,村籍仍然是外人进入村社很难逾越的门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非常强的约束力,其依赖对血缘关系的认可来制约村民的行为;其以传统道德伦常为基本准绳,以血亲人情为基本取向,一般足以维护村社的基本安全和秩序。
在这种农村熟人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要是极其有限的。即使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农村里,尽管市场经济红红火火、外地人来来去去,但在本村人的圈子内,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封闭性与文化观念的守旧性、滞后性使得村民们的关系意识里仍旧与中国大陆农村一样维持了一种以血亲人情为基础,追求平衡性的传统。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打造总是还是立足于诸如“情大于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抽象的模糊准则之上,在追求伦理道德中的“义”时,常常极少会顾及到真的法律上的“正义”,即便在很多本应受法律调整的范围,村民们也总是坚持以宗法的儒家的“非正式规则”取代理性的可预见性的“正式规则”。村民们以“顾及面子”为出发点追求“人际关系和谐” 的心态常见浓厚。在他们看来,要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依据伦理道德来进行教化乃是比依法治村更高级、更有效的方法。为避开外来的不通人情的法律,大伙都想使用私了和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那样找哪个来调解?村民们当然还是习惯于找家族组织或村长,而不会找“外人”。推行“村民自治”后,因为国家政权相对放松了对地缘的控制,从而使得农村中的家族组织又有所进步,这在一定量上也促长了农村中“调解”之风的风靡。因为在这种依据模糊原则的温情调解下,部分村民的权益极易受损,因此调解这一方法并非所谓的村民们都“喜闻乐见”。由上可见,正是法律的“不实用”致使了村民对法律的冷漠,基于这种冷漠,若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那才是怪事。然而“法律需要被信仰,不然它将形同虚设。”[1]
“需如果最好的老师”,只须农村社会关系的进步、社会结构的演变没达到使法律成为村民们生产日常必不可缺的东西时,以传统农村为场景的法治达成起来就会千重万难。而社会关系的进步、社会结构的演变等是不可以单单依赖法的进步就能达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家应把整个依法治村看作是一个涉及社会进步各方面原因的系统工程,要对那些非法律原因给予相当大的注意,比如政治的民主化、人际关系的合理化、经济的进步、科技的进步、道德的提高等等,这类都可以说是建设和维护现代化法治的首要条件和保证。
三
那样大家应怎么样看待和解决在依法治村过程中“说法”与“做法”“两张皮”的问题。第一,大家对依法治村的进程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清醒的预期。一方面大家要看到法本身的进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在传统法律缺少西办法律背后所深藏的那种形而上的对法的信仰崇尚和终极关怀,而专制特权思想、法律工具论却长期发达的历史根基上,中国现代法治的道路尤显艰辛。因此,在法治起步阶段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惧法、怨法、避法等紧急现象也就司空见惯。其次,法治的进步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进步是并行的,而这类非法律原因的综合进步都需假以时日,特别是传承性最强的文化条件的进步。由于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由爸爸妈妈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远比那些系统的理论来得更有影响。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文化在某些方面发生较大的转变无疑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现在农村中的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况将会较长期地持续下去。
但,法律在农村的推行难并不可以否定法律的健全和进步对于依法治村的意义,由于法律的存在至少为农村社会提供了一种调整方法,尽管用到的时候不多,但村民们在避免法律而使用“非正式规则”来讨价还价时总是还会以法律规范作为一个的参照标准。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将与非正式规则在讨价还价的动态平衡中逐步推进农村的法治化。大家指出依法治村进程中的不尽人意处,并非要舍弃法治的理念,而去一味的迎合村民们固有观念中的守旧性和落后性;相反,如此做的目的是要通过把“法治”理论置于中国传统农村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加以重审深思,加深对其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确定其前进的方向,以使其在农村发挥更大有哪些用途。
第二,法治只有走好当地化的道路,才能有效的解决两张皮的问题。大家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类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考虑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传统法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具备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全部丧失其自己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量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形式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达成与否,重点不在法律规范表层的建构上,而是依靠于大家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大家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规范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大家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的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量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规范。而推行这种与实质生活有所脱节的法律规范所能获得的实效当然也就十分有限。因此脱开当地传统第一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是否应该的问题。
邓小平曾强调说:“中国的事情要根据中国的状况来办,要依赖中国人我们的力量来办。”[2]那样,如何解决?“……要达成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达成文化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的策略选择就应是:……高度看重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规范性法律文化相协调”。[3]如此,在推行依法治村的过程中,大家就不可以对从传统形态中衍生而来的非正式规则视若无睹或轻描淡写。而要在强调通过政府的理性建构来规划和引导农村法治走向的同时,充分尊重非正式规则,并有必要为非正式规则保留适合的存活空间,甚至在法律规范供给时,也可将非正式规则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正式规则中来,从而尽量的调和二者之间的偏差和冲突,最大限度的达成规范供给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这一点已遭到愈加多的社会管理者,特别是部分学者型党政官员的看重。如在《规范立区》一书中,作为广州天河区区委书记的作者就曾指出:“一般,大家都说,在拟定政策(包含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决策时,要从实质出发,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正式的规则)供给时,要特别看重非正式的规则,也就是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原因。”[4]
在依法治村的过程中,大家要第一走好一条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一同进步的道路,同时有意识的逐步走上“把正式的法律控制与非正式的其他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道路”。[5]在其次,大家“从规范变迁的角度看,国家拟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交流、理解与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规范革新的一个要紧渠道”,不然,“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拟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导致两败俱伤”。[6]这种俱伤所带来的要紧表象之一就是:在规范提供者看来,大家特别是保留传统太多的农村人总是“生活在别处”。
四
在了解了怎么办好“两张皮”的问题之后,大家要想更好的解决因“两张皮”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诸如对于农村宽广的社会需要来讲,现行法治策略及其实效过于单薄和狭窄等,就有必要跳出法治的本身来寻求解决渠道,要看重非法律原因的进步对法治的推进用途,而目前极其紧迫和要紧的就是要贯彻以德治村的策略,要德法并举、文明治村。在庆祝中共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要紧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维持好的秩序和风尚打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国内对社会治理方法的认识又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具备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要紧组成部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要紧方法。法治与德治一直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用途、相辅相成的。对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来讲,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一直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依托和最后归宿,而道德规范,在肯定的条件下,也会被提高为法律规范,以强化其规范力度;“法对道德规范的产生和进步,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大家道德观念的增强起着要紧的促进和保障用途。同样,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与大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也起着十分要紧的促进和保障用途。”[7]法律是刚性约束,道德是柔性约束。在很多社会范围,只有刚柔相济,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才能收到好的成效。法律并非万能的,其本身具备不可防止的局限性。“第一,法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第二,法律很难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统统管起来,而势必留有一些范围由道德来管理。”[8] 因此“……从深层意义上加以考虑,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策略的高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虽严密,但法律也有它很难管辖的地方。”[9]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外律”。道德关注的是大家的思想和内心活动,是大家内在的自我约束,是“自律”,这才是大家抑制违法犯罪行为之根本。
另外,“以德治国”策略的提出具备鲜明的年代针对性,是现实社会进步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反传统已成为新的传统,大家的传统道德因此遭到猛烈的破坏:十年文革的毁损;西方强势文化对传统道德的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快速转换所引起的道德缺空等等。同时,在这段社会变革和转型的时期中,因常常出现法律规范短缺的问题,所以大家对于要加大刚性规范的建设注意得较多,相比之下对柔性规范的建设,即对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的注意却还不够。传统道德遭到了很大损毁,而在文化多样性下的主导道德的高扬还有待时日,因此西方价值观念、生活方法上的一些不好的影响与产品社会的负面原因也就容易乘隙侵入到大家的精神范围,从而使社会道德有所滑坡。在这一大方侯下,再加上村民的科学文化常识极其有限,就使得不少农村中封建迷信开始沉渣泛起,涉黑的宗族权势有所抬头,黄赌毒屡禁不止等等。因此,加大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是年代的呼声。
再者,“以德治国”的策略既是现实的需要,同时又是对国内古时候优良传统的继承。儒家思想具备由来已久的重德传统,在西周之初,周公就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后人则进一步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等等治国倡导。当然,大家所说的“德治”绝不等同于古时候的“德治”,而是在对中国传统道德进行扬弃后,将道德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即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需要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和爱社会主义。同时,需要大家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爱惜公共财产、倡导和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正确处置友谊、爱情、婚姻、家庭等关系,倡导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舍己为人、扶贫济困等精神。”[10]大家单从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需要中就可找到其传承下来的中国古时候传统道德中的精华的适当的东西,比如:传统道德重视内心修养,通过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如此一些准则来调节人与人与人与自己的关系,这在今天看来仍具备肯定的积极意义;传统道德中还蕴涵着很多的传统美德,诸如爱家爱国、敬老爱幼、舍生取义与忠于爱情婚姻等。在农村中,这类传统道德中的精华、适当的东西总是仍是以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为载体,并在其运作中得以体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农村,德治的被强调在一定量上也说明了部分非正式规则的被看重,“以德治村”的提出使这部分优良的非正式规则被“正式的、上台面的”确觉得治村策略。
最后,大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实行“以德治国”的策略,就要严格根据“三个代表”的需要,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上,坚持不懈地加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家的村干部在治理村社的过程中就要亦此亦彼,掌握用两条腿走路;要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在不断加大农村法制建设,带动村民学好、用好、维护好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的同时,也要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需要来挖掘当地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中的积极原因,并用好它,发扬它,不断加大思想道德建设。而最为基本和最重要的则是村干部们要带头实践、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做好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带头人。总之,依法治村与以德治村不只要并举而且两者本身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以德治村搞好了,就能推进和巩固依法治村。
[参考文献]
[1]伯而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
[4]曹鉴燎:《规范立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
[5]朱景文、[美]马考利:《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载《比较法研究》,1998(1),第65页。
[6]苏力:《法治及其当地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71页。
[7] 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法的新探索》,载《南方日报》,2001年网络情人节。
[8][9] 蒋述卓:《德法并举 长治久安》,载《人民日报》 2001年4月7日。
[10]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课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